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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51號
原 告 范氏炫
阮玉燕
胡氏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得護理之家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范氏炫新臺幣1,100,295元、原告阮玉燕新臺幣1,009,169元、原告胡氏毛新臺幣1,202,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原告范氏炫新臺幣3,996元、原告阮玉燕新臺幣3,666元、原告胡氏毛新臺幣4,326元(均依勞動事件法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再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三份。
(四)原告如有聲請特約通譯之必要,應速具狀陳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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