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施金泰
訴訟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信創意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應於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一)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2,7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9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
(二)被告英信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素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