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補,79,2023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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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79號
原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原告因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文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具狀表示業已匯款新臺幣(下同)481,628元清償完畢為由,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81,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7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姚銘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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