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勞訴,16,2024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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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號
上訴人
即原告葉萬保
訴訟代理人吳紹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3,4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1日
書記官余思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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