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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2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林珈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珈妤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 及民國(下同)108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 臺幣25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 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12月25日起至民國(下同 )112年12月25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 起以年息百分之5.780固定計息。
2.新臺幣300,000 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 國(下同)108年5月15日起至民國(下同)115年5月15 日止分8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 之5.78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5月15日 起即未依 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5,914元未還, 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 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 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 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 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0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59元 林珈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 002 新臺幣143255元 林珈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七八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59元 林珈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143255元 林珈妤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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