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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7號
債 權 人 陳雪霞
上列債權人陳雪霞因與債務人陳梅芬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雪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代其他債權人「陳百尉」、「黃凱甄」請求之形式釋明文件。
二、陳報債務人是否仍居住於彰化縣○○鄉○○村○○巷000號址,或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蓋支付命令程序依法不得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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