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44號
債 權 人 樂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瓏
上列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鴻耀小吃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樂排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忠德(住彰化縣○○市○○里○○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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