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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0號
債 權 人 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時群
上列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足勇文具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中軟體園區文創數位3D示範基地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釋明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下同)96,098元,抑或42,728元?如為後者,請陳明其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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