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0093,202309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093號
債 權 人 永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任




上列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鄞志宇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浴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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