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124,20230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24號
債 權 人 張豪蒼
債 務 人 陳清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40,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124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2年1月21日 200,000元 112年1月30日 FA0000000 002 112年1月21日 440,000元 112年1月30日 F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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