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1501,2023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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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501號
債 權 人 中華黃頁多媒體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旭浩即欣旺網版印刷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無法特定為何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旭浩即欣旺網版印刷品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本院為確定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債務人吳旭浩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6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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