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1834,2023111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
債 權 人 蔡信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參其立法理由,即為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應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秀滿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應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提出與「江秀滿」個人間有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依聲請狀提出之支票影本觀之,發票人係「斌全鋼品有限公司」,江秀滿僅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本件債權人顯未盡釋明義務,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