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1947,202311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
債 權 人 吳天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黎清鎮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應經提示方得追索其權利,故請補正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