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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48號
債 權 人 雅比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資三德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教育部最新聘任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校長資料,併陳報債務人之最新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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