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212,20230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如意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黄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76,82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121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293,202元 111年11月15日 5.55 111年12月16日 002 283,620元 111年11月15日 2.94 111年12月16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