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吳子炫
債 務 人 胡家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3,653元,及其中新臺幣9,669元自民國97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個月(含)當月計收新臺幣150元,延滯第2個月(含)當月計收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收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203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新臺幣150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