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274,2023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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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4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務 人 姚惠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380元,及其中新臺幣67,392元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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