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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85號
債 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HAM THI HUYEN TRANG(中譯:范氏玄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PHAM THI HUYEN TRANG(中譯:范氏玄妝)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出境,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
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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