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3228,2023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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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28號
債 權 人 林晉文
上列債權人林晉文因與債務人鄭佳葳即鄭淑如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晉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鄭佳葳即鄭淑如(住彰化縣○○鎮○○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勿省略)。

三、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本票或借據等),以供本院形式審查。

四、確認利息係請求自支付命令翌日起算或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算?倘請求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起算,請敘明其依據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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