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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232號
債 權 人 蕭永松
上列債權人蕭永松因與債務人姚天助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蕭永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債務人姚天助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依目前債權人所提出之文件無從形式釋明債務人為姚天助)。
二、陳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係自112年11月26日起算之依據。
三、陳報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或其他足以特定債務人身分之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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