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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355號
債 權 人 翁堉瑄
上列債權人翁堉瑄因與債務人吳旻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翁堉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表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為「民國112年12月16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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