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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
債 權 人 陳麗文
上列債權人陳麗文因與債務人張建豐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請求金額倘非為新臺幣6萬元,請提出其債權釋明資料)。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倘非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算,則應敘明其依據)。
三、補正事實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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