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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5號
債 權 人 杜昆峰
林彥谷
林品妏
杜宜衿
上列債權人杜昆峰等四人因與債務人林昌志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杜昆峰等四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杜麗花與債務人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杜麗花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有無拋棄繼承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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