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1541,2023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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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41號
債 權 人 傅譯範
代 理 人 唐肇澧
潘玉茹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御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標的金額、請求之原因事實所陳之薪資金額與所提出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中所載之請求金額等均有未符,本院遂於112年2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本件請求金額及其釋明等,此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債權人迄今尚未補正,本件無從審認債權金額及其債權之存在,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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