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江承祐
債 務 人 昭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敏彥
人 7弄13號2樓
債 務 人 李錦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988,6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0250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582,420元 111年10月14日 3.413 111年11月15日 002 800,479元 111年9月19日 3.413 111年10月20日 003 432,977元 111年10月3日 2.345 111年11月4日 004 172,779元 111年10月3日 2.345 111年11月4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