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3468,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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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68號
債 權 人 黃柏盛
上列債權人黃柏盛因與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柏盛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對債務人許凱雯有債權存在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本件請求債務人立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凱雯負「連帶給付」之依據?(按連帶責任需有當事人明示或法律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規定參照)

三、本件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年息百分之6),對債務人許凱雯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許凱雯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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