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3476,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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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文壽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之附表,其本金總額為新臺幣344,594元,與債權人請求其中本金新臺幣344,597元不符,故請查明本件正確請求之本金總金額為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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