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3477,202304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代 理 人 張家銘
債 務 人 張鳳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476元,及其中新臺幣27,190元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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