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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林永發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志龍(即陳彩雲之繼承人)等六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彩雲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彩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得省略),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文件。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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