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3494,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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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4,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494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001 17,000元 112年1月19日 1.845% 112年2月20日 002 57,238元 112年2月8日 1.845% 112年3月9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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