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3644,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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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44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竹塘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 理 人 林偉常
上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因與債務人杜文和、杜家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是否包括「杜家輝」。

二、倘請求包括「杜家輝」,請提出主張其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蓋依所提出之文件觀之,並未書寫為連帶保證人,則應為一般保證人)。

三、倘提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連帶給付」。

四、倘無法提出連帶保證人之依據,則請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杜文和應給付...(略),如對債務人杜文和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杜家輝負清償債務之責。」



五、本件所請求之利息及違約金究為何?(請敘明利息即違約金之起迄日及其請求利率為百分之幾)。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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