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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675號
債 權 人 劉文滄(即廖榮惠之繼承人)
劉俊佑(即廖榮惠之繼承人)
劉彥伶(即廖榮惠之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劉文滄即廖榮惠之繼承人等三人因與債務人施添成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劉文滄即廖榮惠之繼承人等三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施添成之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債務人施添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全部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記事欄得省略),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所資料,並查明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等文件。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2份。《毋庸附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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