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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406號
債 權 人 施雅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能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能昌發支付命令,惟未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日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4日合法送達予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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