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4981,202306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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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游崴淩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等十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11,445元,與實際核加總金額不符(3個月薪給總計新臺幣113,530元+3個月遲發薪資利息總計新臺幣731元+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500元,其總額共計新臺幣114,761元),請查明是否有誤繕?若有誤繕則請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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