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5965,202307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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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明道學校財團法人明道大學

法定代理人 郭秋勲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陳怡芬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2年6月12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12年7月14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至異議人所稱:金額有差異,債務有爭執等語,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異議人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併此敘明。

三、異議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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