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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920號
債 權 人 江淵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淑美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確認請求標的金額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其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
三、確認到期日之記載是否有誤,併予更正,倘未更正,請提出上開請求之法律依據及釋明文件。」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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