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7087,2023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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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陳囿均



陳彥肇

一、債務人陳囿均、陳彥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參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陳囿均於民國101年至105年間邀同債務人陳彥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9筆,共計新臺幣318,20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囿均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303,5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陳彥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0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500元 陳囿均、陳彥肇 自民國111年12月09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303500元 陳囿均、陳彥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28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303500元 陳囿均、陳彥肇 自民國112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3500元 陳囿均、陳彥肇 自民國112年0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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