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7122,202307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2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王永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1,680元,及其中新臺幣14,680元自民國97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5元,及其中新臺幣940元自民國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92元,及其中新臺幣2,892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