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促,7419,2023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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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19號
債 權 人 宋勉廷

債 務 人 陳崑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釋明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及提出利息請求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算之依據及其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顯未盡釋明之責,則其請求超過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部分,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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