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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弘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1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
又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所簽發,面額17,717,800元,到期日為112年5月5日之本票,詎聲請人屆期提示,尚有17,636,000元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及土地暨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
經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通知相對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表示略以:「除本案房地外,尚有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房地(112年度司拍字第173號),本案無再為拍賣之必要,顯有超額拍賣情形」等語。
惟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本院僅依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
又關於超額拍賣部分,亦屬執行法院之職權,尚非於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之非訟程序中所得審究。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照首揭規定,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72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彰化縣 北斗鎮 興農 0000-0000 153 全部 002 彰化縣 北斗鎮 興農 0000-0000 745.2 全部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172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00000-000 彰化縣○○鎮○○路000號 彰化縣○○鎮○○段000000000地號 廠房、廠房附屬辦公室;
鋼骨造有牆;
2層 一層:361.23;
二層:361.23;
總面積:722.46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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