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票,1785,2024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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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周家弘


上列聲請人周家弘因與相對人黃政傑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家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載相對人黃政傑之身分證字號,與本票上所載不同,請確認相對人黃政傑之身分證字號;

如聲請狀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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