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票,1811,20240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
聲 請 人 陳慧儒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洪鄭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