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施聖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謝榮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98年7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繼承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並請准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1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此為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
惟查,另一繼承人謝春美已於本件聲請前,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謝榮良之遺產清冊,並經本院98年度司繼字第7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此由本院調閱前開卷宗確認無訛。
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視為亦已陳報遺產清冊,無再重複陳報之必要,則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