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繼,2229,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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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229號
聲 請 人 己○○
丁○○
戊○○
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辛○○


兼 上四人

聲 請 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聲請書上須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庚○○、乙○○本人親自蓋用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以資證明有為未成年子女拋棄繼承之真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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