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司繼,2331,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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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331號
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謝萬成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謝萬成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謝萬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謝萬成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准予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程序。

現公示催告期限屆滿,因被繼承人尚有稅款及積欠金融機構債務尚未全部受償,有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遺產清償之必要,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變賣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1132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變賣遺產。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之主張,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地價稅繳款書、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民事裁定暨公告、土地登記謄本、二林郵局交易明細、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北斗分局函、地價稅繳款書、本院債權憑證、民事執行處函、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及遺產清冊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465號、111年度司家催字第40號、112年度司執字第9965號卷宗核閱無訛。

則依聲請人所陳,自難期待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同意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之遺產,自屬有據。

另因被繼承人尚有債務未完全受償,確有變賣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

職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被繼承人謝萬成之遺產
財產標示 面積、權利範圍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6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0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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