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繼簡,38,2024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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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3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燕珠、郭志明、郭志成、郭怡君、郭鋒舟、郭雅芳、郭昭苹、陳郭秀治、郭固治、姚吟蓁、郭恆瑞、郭品嫻、郭馥瑄、郭心慧、郭金治、郭錫林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405元(172,195元+1,910,519元+1,097,272元+1,000元=3,180,976元,3,180,976元×1/32=99,406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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