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繼簡,5,202403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
原 告 吳家明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楊愛

蔣宜珮
蔣宜鋒
吳明智即吳傳虎

吳家昌
吳家偉
吳家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家繼簡字第5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蔣宜峰」之記載,應全部更正為「蔣宜鋒」;

附表二編號2姓名欄中「莊宜珮」之記載,應更正為「蔣宜珮」,編號3姓名欄中「莊宜峰」之記載,應更正為「蔣宜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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