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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3號
原 告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複 代理人 ○○○律師
被 告 ○○○
○○○
訴訟代理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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