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繼簡,79,20240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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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 ○○○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家事事件亦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前經本院於113年6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

然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收狀資料查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湘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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