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CHDV,112,家繼訴,28,20240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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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潘氏英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江金鳳
江慧媫
江書豪

江冠霆

江昱潔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2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19,9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8,922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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